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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质量做好“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为视角
  ■罗兴旺 李甜甜 张霄
  摘要: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理应与主刑一起受到同等的重视,二者应一并执行,方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只注重主刑的执行,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执行事实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的虚化,背离了刑罚的宗旨,削弱了判决裁定的权威。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为视角,对当前织金县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结合实际就如何做好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对推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实质化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让刑事判决主刑和附加刑都能得到执行,切实维护判决裁定的权威。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剥夺罪犯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生活的刑罚,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其中就包含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和我国的宪法有着密切的关系,1982年之前的宪法剥夺政治权利有针对敌对阶级分子和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两方面的意义;但在1982年的宪法后,剥夺政治权利就发展为只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了。
一、织金县剥夺政治权利检察工作现状
  从2018年起,为了更好地掌握织金县辖区内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情况,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实地走访、检查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对调查获取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
  (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底,织金县辖区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总人数为280人,其中,监狱释放的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277人,占剥夺政治权利人数的98.92%。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仍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3人,占剥夺政治权利人数的1.08%。280名罪犯中,依法列入管理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共计124名,占被执行人数的44.28%,未列入管理的156人,占被执行人数的55.72%。其中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下的人数为209人,占被执行人数的75%。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至十年的人数为71人,占被执行人数的25%。
  (二)强化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察
  通过认真核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共发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违法案件156件,占被执行人数的55.71%,其中,未建立刑罚执行档案89件,占违法总数的57.05%,未依法告知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63件,占违法总数的40.38%。执行期满未依法解除并告知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4件,占违法总数的2.56%。针对以上违法情形,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已及时向织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整改,防止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对于已被依法列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执行机关建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管理台账、健全工作档案,抓好日常监管。同时,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察,有效避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情况出现。
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剖析
(一)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的问题
  1.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情况不明,数据不准。交付执行机关交付执行材料送达不及时甚至未交付执行材料。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主刑刑满释放后未按照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后,派出所未依法进行列管。
  2.派出所无专人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列管时未按规定向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告相关的规定等。罪犯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派出所未及时向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及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宣告恢复其政治权利。
  3.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方面规定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未明确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如何进行管理。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对于社区矫正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如何进行管理,也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派出所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无任何强制和制约性措施,执行缺乏刚性。当前,社会上各类人员流动性较大,跨区域活动已成为常态。导致对跨区域活动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难以掌控和管理。
  5.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缺乏配合,相关信息没有做到及时互通,导致矫正期满仍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未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文书移交公安机关,也没有要求罪犯到派出所报到。
  6.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管理上存在盲区。由于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尽具体,故目前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管理存在虚化现象。在执行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从开始服刑到刑期届满的相关程序缺失,日常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疏漏,造成对罪犯漏管、脱管及工作档案、台账不健全等。
  (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缺乏相应制度规范。目前,相关部门没有就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出台相应的工作规定,作为执行机关的派出所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经验,不熟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相关业务,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能落实,造成漏管、虚管甚至脱管。在执行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从开始执行到期限届满期间应如何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监管档案、工作台账等不健全。
  2.监狱、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缺少信息互通制度,不能实时推送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相关信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我院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的派出所未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告剥权的相关告知书。
  3.对于不按规定到公安机关报到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无相应惩戒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仅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机关。
三、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要做好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只有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健全规章制度汇总信息,才能真正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抓好抓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重点应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剥夺政治权利大数据交换平台。从国家层面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大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剥权数据实时更新,切实解决派出所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
  (二)多部门联合制定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执行工作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交接提供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方向。制定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规范,就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接收列管、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监督管理、书面通知等程序进行细化,让基层公安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有章可循。
  (三)完善法律规定,对于不依法接受管理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公安机关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监狱服刑完毕回到自己的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到派出所报到,派出所应对其进行列管,建立执行工作档案。对于确需外出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可以参考社区矫正的做法,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由执行地派出所将相关法律文书移送其务工地派出所进行监管。对于事先不申请就擅自跨区域活动的罪犯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四)各个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防止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适时沟通信息,防止造成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漏管、脱管。公安派出所应主动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付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相关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收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对罪犯依法进行列管,及时录入社区警务系统,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信息遗漏,切实防止漏管、脱管。
  (五)强化业务培训,强化督促考核,增强公安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责任心。公安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派出所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将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情况纳入业务目标考核的范围,切实增强基层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检察监督职责,以监督促公正,以监督促落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监督是自身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对执行机关是否依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列管进行监督检察。对于执行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制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执行机关依法进行整改。督促派出所认真履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职责。通过强化检察监督,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性,高质量做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检察监督工作,最大程度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单位: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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