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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财物拒不认罪“大数据”补全证据链依法判刑
  ■雷慧廷
  “梁某,本院指控你犯盗窃罪,你是否自愿认罪?”
  “我没有犯罪,不愿意认罪。”
  “张某,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我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均不属实,我没有犯罪。”
  近期,兴仁市公安机关以梁某、张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今年1月4日,由梁某驾驶贵EIF**号小型汽车载张某从贞丰县到兴仁市东湖新城小区内,后通过技术性开锁进入被害人潘某家,盗走潘某卧室床头柜内的黄金手镯、黄金耳环、黄金项链等物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拒不认罪,张某推翻曾经的供述,同样不再认罪,且二人均辩解驾驶贵EIF**号小型汽车至兴仁市只是暂作停留休息,明显二人已串供,而赃物又去向不明……
  面对较为单一的证据,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在兴仁市东湖新城小区内调取的天网监控视频反复进行观看,观察到用戴帽、戴口罩进行“伪装”的二人身影,在小区内闲逛疑似寻找作案目标、乘坐电梯至某单元的9楼等,推定是犯罪嫌疑人梁某、张某,但还是存在二人衣帽特征与驾车驶出高速时所截取的图像不相吻合等问题。
  随后检察官在梁某、张某手机内提取的海量数据中,发现梁某手机内存有多张黄金手镯的图片;与张某曾经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过多张门锁照片;与其女友的聊天记录中,有作为送对方礼物的黄金项链的图片等。
  为把案件办成铁案,检察官随即与侦查民警联系,对案件开展补充侦查,从监控视频中梳理出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照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比对,组织被害人对梁某手机内存放的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等图片进行辨认,获取梁某狱友罗某的证言等。最终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梁某、张某构成盗窃罪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9 万元。 
  10月28日,兴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一一举证,指控二人的犯罪行为,让被告人张某最后的心理防线底崩坍,当庭表示自己愿意认罪认罚。铁证之下,梁某苍白辩解,拒不认罪。最后法官当庭判决被告人梁某、张某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及二年零三个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尤其是在现代科技、大数据高速发展的今天,犯了罪就一定有迹可循。矢口否认和拒不认罪皆只是自欺欺人,最终只能是辜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利,以更沉重的代价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
【延伸阅读】
拒不认罪会对量刑带来哪些影响?
  在法律审判过程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拒不认罪。对于被查明犯罪事实,拒不认罪的后果是什么?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1.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犯罪人确实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于刑事处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拒不认罪导致将通过证据判刑,即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调查时间,对于量刑时亦会着重考虑增加刑期,为此犯罪嫌疑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妄图通过拒不认罪来逃避法律责任。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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