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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本报讯(罗跃鑫)近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望谟县某手机经营店主杨某某利用在为客户办理充值业务、新开户及维修手机等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和所接收的验证码发送给他人进行注册网络APP账号,非法获利1.6万余元,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突出,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售卖手机号注册账号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获取利益,检察机关提醒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我们将手机提供给他人时要‘擦亮’眼睛,谨防不法分子趁机窃取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时,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承办该案的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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