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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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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 卢琦隆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
“没想到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为了给朋友出气,却把自己害惨了,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日前,在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他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今年3月9日,19岁的沈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止,后在晴隆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沈某某刚接受矫正时还能吸取教训,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思想也比较端正。然而仅过18天,其就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五日,后被晴隆县司法局给予警告一次。但沈某某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8月9日又再次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解析】
晴隆县司法局、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就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案进行分析研判,双方一致认为,沈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沈某某不珍惜缓刑机会,两次因为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8月22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晴隆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晴隆县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处予行政拘留、罚款,被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再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处予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9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沈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助于融入社会。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进行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改造,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该案中,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配合矫正机构进行改造,但其不思悔改,屡次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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