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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李远莉)近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在“融资促进”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容错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依法不追究责任。
  据介绍,《条例》在“融资促进”上具有七大创新点,具体来说是“2+3+2”:两个鲜明导向。首先规定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路径,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其次是提出了担保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性是风控的创新,规定了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及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三个政策突破。明确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的弹性收费机制;规定代偿率可以达到5%,5%之内的代偿损失怎么核销和补充资本金,让提高容忍度有了具体标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两个兜底保障。规定了尽责免责的豁免机制以及各部门整体配合、尽量减少代偿损失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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