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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研究
■邓余敏王艳
  2021年1月1日,为实现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保护,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需求,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同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两部法律以下简称“两法”)施行,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格局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深入分析研究新修订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的检察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切实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监督业务全面融合发展,促进未成年人“两法”落地落实。
  一、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检察监督力度及质效仍需加强
  如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谁决定谁封存原则,参与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也应同步封存,最终实现整体封存。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内暂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文书,部分法官也无封存意识,存在已判决符合封存条件的案件未及时进行封存。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启动难、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全面性、跟进力度不足
  未成年人一般不作为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主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很难真正探究实体上是否侵犯了未成年人权益,或者实体上虽然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但未成年人是否能依照其意愿启动监督程序也影响着监督工作的开展。此外,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缺乏一套完善的配合、衔接机制,既能让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能,又不过分干预诉讼活动、行政执法活动。且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监督主要集中在传统领域无法满足新时代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新领域方面的公益诉讼监督类型、数量仍有欠缺。
  (三)未检部门专业人才缺乏
  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之后,原有未检业务人员缺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业务经验,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工作时,需要逐步探索,加之相关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范围广,制度规定不够完善等因素,更加大了未检业务人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未成年检察监督业务全面发展的进度。
   二、以检察监督促“两法”落地落实的建议
  (一)依托案件办理,结合“两法”及相关新规,持续加大刑事检察监督力度
  首先,应当持续开展涉未成年人立案、撤案、侦查活动等监督中的传统监督工作,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两法”及相关新规,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严格督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和制度规定,如强化监督力度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其次,建议推动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成立专门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部门或团队,保证涉未成年人案件从侦查、审查到审判环节由专人办理,确保涉未成年人案件程序规范,证据标准统一适用。
  (二)强化联动机制,组建专业团队,促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针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启动难、线索发现难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可依托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充分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后,依法形成三方联动机制,提升检察机关能动“发现”监督线索并依法启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成效。同时,采取岗位练兵、专题培训、内外交流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提升,未检办案人员也应当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民事及民事诉讼、行政及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培训、学习、人员调整等方式组建专业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团队,有效促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好发展。
  (三)聚焦“两法”及有关规定中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问题,依托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全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公益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等是否按规定落实普惠政策、是否违法对未成年人收费等进行监督,对本地区内各大型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景点是否落实为未成年人设置提供便利、保护、安全警报的设施进行监督,对旅馆、酒吧、网吧、KTV等是否履行未成年人进入的询问核查、告知家长等义务进行重点监督,对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及时进行公益诉讼监督。此外,检察机关还应积极研究、开展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网络侵害等新领域的公益诉讼监督,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涉及未成年人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对象,准确、高效进行公益诉讼监督。针对公益诉讼监督的程序启动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理清监督重点、难点的基础上,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线索审查工作,加强“两法”宣传以及部门联动,畅通举报途径,依法扩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启动渠道,提升“两法”实施中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成效。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重点关注单亲家庭、留守家庭、困境家庭、外来人口家庭中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联合妇联、共青团、民政、教育、关工委、卫健等社会力量,依托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指导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缺失、监护乏力等问题。
  (四)构建“多样化、立体化、全方位”普法模式
  为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预防最优成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强制报告制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重点宣传。在宣传形式上,可以将宣传栏、宣传册等作为最直接的普法宣传载体,广泛利用手机短信、微信、QQ、抖音、快手等工具,扩大普法宣传范围,提升普法趣味性,还可由村、社区等不定期组织居民观看庭审直播、法治栏目等,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模式。通过普法宣传,促进义务主体自觉履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以及保护义务,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民依法、积极提供检察监督启动线索,提升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成效,促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向好发展,未成年人“两法”落地落实。
  (作者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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