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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保密意识
  ■ 陈毓钊
  摘要:法治新闻报道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类别,其在传播法治信息、普及法律知识、记录法治进程、宣传法治理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法治新闻报道在以上这些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而在信息“大爆炸”和传播渠道多样化的今天,如何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是新闻媒体必答的时代课题。本文浅析法治新闻报道中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常见的几种泄密情形,并就做好保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治新闻报道 保密意识 保密工作
   法治新闻报道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新闻的属性是公开,追求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最大的传播效果。保密的属性则是隐匿,要求严格控制信息的知悉范围。
  法治新闻报道是人们了解法治资讯的重要渠道,是进行普法教育的有效途径,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监视器,是引导舆论的有力武器。法律的起草、修改、实施,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对于某个具体的案件,人们往往会想“这件事会不会发生到我身上?”。因此,法治新闻报道天然具有较高的关注度。
  法治新闻报道除了具备一般新闻报道特性外,还是信息披露较为密集的领域。如果发生信息处理不当甚至泄密行为,非常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保密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工作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分别作出了惩罚规定。
  因此,做好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十分重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保密工作“一失万无”绝非危言耸听,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几种常见的泄密情形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郭某在一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泄露我国军工秘密的文章。后经调查,郭某曾参与过我国某军工项目的设计工作,自称写文章完全是虚荣心作祟,只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水平。后来,郭某因为泄露国家秘密被判入狱8个月,付出沉重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具体列举了8类秘密事项。这些,都是新闻报道中不能触碰的“红线”。
  (二)泄露案件信息,干扰案件侦办,影响司法公正,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比较知名的是发生在1997年的白某燕命案。当年4月,明星白某某的女儿白某燕被绑架。媒体得知后,为了“抢新闻”天天蹲守在白家门口,就连白家去交赎金都被大量记者跟着。在收到女儿的一根手指头后,女星召开记者招待会哭着跪求他们放过,结果依然无济于事。最终,白某燕被虐杀抛尸荒野。在该案中,媒体的粗暴干预,不仅干扰了警方正常的侦破工作,还直接激怒了绑匪,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尤其要注意的是,普通大众往往有很强的猎奇心理,喜欢围观一些骇人听闻的新闻。但对于犯罪过程和犯罪细节的过度描述和渲染,可能引起人们的心理不适,甚至是社会恐慌。对于别有用心的人,还可能诱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有可能引起辨别能力不强的青少年模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过多地介绍警方的办案细节和侦查手段,有可能无意中帮助潜在的犯罪分子提高“反侦察能力”,增加不安全因素。
  因此,法治新闻报道一定要注意信息公开的时、度、效,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把握好公开与回避的“度”,避免无意中成为下一个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反面教材”。
  (三)泄露个人隐私,侵害当事人权益。这是最为常见的泄密行为,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环节。
  同样在白某燕命案中,当白某某痛失爱女情绪崩溃的时候,让人不能接受的事情又接连发生了——女儿尸体的照片被媒体毫无遮拦地刊登在报纸上。这种在痛失女儿的母亲伤口上撒盐的行为,让家属对媒体更加痛恨。
  这警示我们,在法治新闻报道特别是对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报道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姓名、图片影像、家庭住址、社会关系等个人重要信息,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就算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其被判刑、判决书生效前,都不能称其为“罪犯”;即便被判刑后仍然有自己的隐私权,不能对其施以法律准绳以外的“新闻暴力”。这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也是人文关怀的体现。
  多措并举守好保密关
  绝大多数的泄密行为,都是因为保密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保密把关不严造成的。笔者认为,应从思想和法律、制度、技术等三个层面严把保密关,做好新闻报道中的保密工作。
  (一)思想和法律层面,要加强对法治新闻工作者的保密教育,深刻认识做好保密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泄密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进一步筑牢保密工作的思想和法律意识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法治新闻工作者要深入学习研究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法律、遵守新闻纪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做到自己先懂、先做,决不能不懂装懂,更不能知法犯法。
  1992年6月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第三条明确,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笔者认为,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与抢抓新闻“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必须优先保守国家秘密。对于确需报道的,作脱密处理后刊发。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说的不说”。
  (二)制度层面,要加强对法治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规范采编流程,严格保密审查,认真把新闻公开的信息“过一道筛子”。
  对于法治新闻报道,更多的是“说”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什么时候报道”的问题。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明确要求,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近年来,贵州日报报刊社认真落实有关保密规定,不断完善“三审三校”制度,规范采编流程,层层把关,在法治新闻报道的采编规范化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三)技术层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涉密文件,时刻牢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要求,筑牢保密安全的物理防火墙。
  近年来,发生较多的是微信泄密。前段时间,某省通报了11起最新泄密案件,主要为微信群发送密件泄密、微信小程序识别密件泄密、手机拍摄密件泄密等。
  以案为鉴,我们要时刻牢记保密法规定的“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等要求,切实提高警惕,坚决避免松劲心态、侥幸心理,不使用手机拍密,不在网络上存密、传密,坚决杜绝通过微信、QQ、邮箱等网络方式传递国家秘密,防微杜渐,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结语
  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汇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随着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新闻传播效率大大提高,对法治新闻报道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保密责任意识、规范保密工作制度、优化保密技术手段,以高质量法治新闻报道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报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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