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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有温度 司法救助暖民心
——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 宋宗莹 周长权 范震宇 记者 任莉
  因为争执,范某被同学林某一棒打下去,成了重伤。林某和学校虽然付了部分医疗费,但高昂的医疗费让普通的家庭顿时陷入困境。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救助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根据范某的家庭情况主动帮其申请了司法救助,让范某一家渡过难关,让陷入困境的家庭重新拾起对生活的希望……
  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国家司法救助如今已成为解决困难家庭群众燃眉之急的“及时雨”“雪中炭”。今年以来,像上述范某这样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温暖故事在黔西南州还有很多。
  心系困难家庭
  “感谢你们的关心,我一定会照顾好父母,抚养好两个孩子、让他们健康成长。”日前,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廖某某家中回访时,廖某某感激地说。看到廖某某子女学习成绩优异,父母病痛有所缓解,一家人逐渐走出阴霾,检察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廖某某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周某某的妻子。今年1月,周某某在驾驶途中,与一辆超速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冯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且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88万余元。
  然而,冯某某无赔付能力,案发后仅赔偿了5万元。被害人周某某作为家中独子,生前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家人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在该事故中死亡后,其父母病痛无钱治疗,家中建房欠账尚未还清,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无力支付,生活的重担一下子落在其妻子廖某某身上。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救助线索后,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周某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儿女的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其家庭可能因案致贫,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司法救助,帮助被害人妻子廖某某走出生活困境,安心赡养父母、养育子女。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该院报请黔西南州委政法委审批同意,决定给予廖某某一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如今看到他们一家渐渐走出阴霾,我们也安心了。”承办检察官说。
  为民解困促和谐
  “感谢党和政府,感谢人民检察院!从检察官主动联系我,去我家实地走访到今天领到救助金,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检察机关真是为我家带来了及时雨,为我家解了燃眉之急。”近日,65岁的韦某在签收国家司法救助金时感激地说。
  韦某系熊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害人王某之妻。今年1月,王某因案死亡,花甲之年的韦某在承受了丧夫之痛的同时,还将独自面对困苦的晚年生活。据调查,熊某因家庭困难在案发后无力对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赔偿。韦某因年迈体弱需常年服药,王某去世后,家中丧失了主要的劳动力,韦某也失去了精神的寄托。
  今年4月以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部署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迅速构建起司法救助“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亲属申请+办案部门主动筛查+控申部门主动走访+联合其他部门多元救助”的工作模式,及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被害人及亲属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韦某就是其中及时获得救助的对象之一。
  与韦某一样获得及时有效救助的,还有罗某甲。
  罗某甲系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罗某乙之女。今年2月,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途中与被害人罗某乙相撞,罗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工作中排查时发现,罗某甲家庭困难。
  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罗某乙之女今年高考结束后接到贵州省城市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但父亲的突然离世,让罗某甲备受打击,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
  “因未得到有效赔偿,罗某甲又需要继续学业,虽然经多方努力和协调,今年4月罗某甲被纳入低保,但还存在很大经济困难。”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根据司法救助条件,罗某甲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该院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对其救助3万元,并报请上级从快审判发放,及时缓解了罗某甲生活、学业的现实困难。
  “结合救助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我们还主动联系安龙县教育局,帮助罗某甲申请到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其解决了学费、住宿费等困难,为其继续学业免去了后顾之忧。”承办检察官说。
  据统计,截至9月,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已向13名困难妇女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
  扶危济困显真情
  “小艳(化名)现在好多了,你们放心吧!”9月26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回访小艳的包保干部时,这名包保干部笑着对检察干警说。
  了解到小艳现在物质生活有保障,有低保,也有法院去年底的执行款,检察干警又奔赴小艳就读的小学回访小艳的班主任。“小艳现在性格开朗,爱跟同学交流,今年以来学习成绩也有进步。”听到班主任的肯定回答,检察干警露出开心的笑容。
  2020年,小艳的父亲不幸死于一场突发车祸,其母亲在她幼儿时即离家至今杳无音讯,她不得不与70多岁的奶奶一起生活,相依为命的祖孙两人,因失去家庭的经济支柱,生活陷入困境。
  2021年1月初,望谟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小艳和其奶奶生活现状及民事赔偿责任人经济能力等情况后,除给予其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外,还与小艳所在地的村镇干部一起帮她申请,获得生活困难临时救助3000元,协调镇政府提高了其低保保障水平,由每月200余元提高至每月500元,帮助小艳和奶奶解决了日常生活之困。
  此后,承办检察官在得知小艳其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肇事者赔偿的51.3万元还没有获得任何履行后,又积极协调望谟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督促肇事者依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2021年年底,小艳获得民事赔偿款10万元。祖孙俩人的生活保障自此有了保障。
  除了帮助小艳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承办检察官还积极与小艳沟通,对她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走出母亲出走、父亲离世的心理阴影,健康向上、好好学习。
  “第一次我们去小艳家走访,她显得十分内向、拘谨,现在,每当我们去她家回访时她都主动迎上来打招呼,和我们讲她在学校里的学习情况,积极乐观多了。”承办检察官欣慰地说。
  据统计,从2021年1月到今年8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件,共救助5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1.7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13件45人,发放救助金26.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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