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
兴仁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促案结事了
  本报讯 “我不仅支付了我母亲住院的治疗费,还偿还了住院期间向亲戚朋友的借款。”近日,被害人向某某之子费某某在电话中向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讲述了获得赔偿后的生活情况。
  2019年12月23日,家住兴仁市某村的向某某在井边洗衣时,被上方修路堆放的石头滚落砸伤头部,被人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兴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公安机关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费某某多次提出复核。
  在公安机关复核期间,因案件性质存在争议,邀请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工地管理人员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某某立案侦查。
  2020年10月5日,向某某不治身亡,施工方支付了向某某住院期间的一部分治疗费用后,一直未对向某某家属进行赔偿,费某某难以支付其母住院期间的费用欠下6万多元。
  “我母亲住院需要人照顾,我不能外出务工,没有经济来源,母亲去世后,施工方就没有支付我母亲剩余的治疗费,也没有对我们家进行赔偿。”向某某多次找到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反映,希望尽快得到施工方赔偿款用于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然而,工地管理人员李某某依据事故调查结论,不愿赔偿。
  案件罪名认定以及关键证据存在争议,检察官决定从事故调查报告入手。“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起事故不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那事实上是否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这是我们审查的重点之一。”承办检察官说。
  经对调查报告重复审查,检察官发现事故调查报告结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兴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重新进行调查。该建议经呈报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最终,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李某某主动赔偿了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FZSHB.CN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