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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本报讯(冯宇)近日,绥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绥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以及公民要支持和配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明确,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反垄断等法定领域案件。要求依法稳妥办理残疾人、妇女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公共卫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治理、乡村振兴等新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决定》要求,绥阳县检察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磋商、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立案,视案件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县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或者检察建议后,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决定》强调,绥阳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协调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同时,《决定》指出,绥阳县人民检察院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及时向绥阳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公益诉讼的重要工作、典型案例,每年第一季度要向绥阳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绥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树牢“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履职,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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