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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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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
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
■王政棉 高阳 记者 罗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10月9日,在黔南州“生态司法+碳汇”工作座谈会上,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林业局3家单位有关领导共同讨论研究在全州推广实施生态环境案件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将“碳汇”计量方式引入公益诉讼案件作为生态资源损失量化等相关工作,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办案模式。座谈会上,参会各方从自身职能职责出发,围绕如何结合黔南州实际,充分发挥检察、审判和行政执法职能作用推行运用“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流,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对“碳汇”计量的方式方法等具体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当天,荔波县人民法院对三都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黔南州首例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一审进行宣判:被告人潘某配因认罪认罚并自愿认购价值20986元的“碳汇”量用于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获从宽处理。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创新思维,积极开展普法释法,被告人愿意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自愿签订《修复生态承诺书》和《碳汇补偿认购申请书》。后经与当地林业部门协商,通过提出运用“碳汇交易”的方式,责成被告人履行生态赔偿的替代性修复义务。被告人潘某配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986元的林业碳汇量,并由被告人与三都自治县林投公司、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碳交易购买合同》,潘某配全部履行完毕缴纳购置碳汇量款义务。鉴于被告人潘某配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可依法从轻处罚,荔波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碳汇”就是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复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生态司法+碳汇”办案模式是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以认购碳汇的“碳汇补偿”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害,将传统生态修复性方式升级为科学化科技化的修复方式,是多元化恢复性司法的手段创新,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能够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修复能力不足,实际修复条件有限等问题,对加大林业资源保护,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购‘碳汇’,创新了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打破了原来单一的补植复绿模式,达到了惩罚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实现了生态治理与生态修复的双赢。”下一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林业局3家单位将进一步深化联动协同,围绕“双碳”国家战略,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探索延伸“检察+碳汇”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新国发2号文件在黔南州落地落实、开启新的“黄金十年”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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