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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印发《规定》规范细化矿山安全监管检查内容
  本报讯(记者 黄军)日前,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制定印发《黔西南州干部包保(包联)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细化矿山安全监管检查内容,督促矿山安全监管干部明责、知责、履责,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性。
  《规定》对黔西南州、市(县)及所属部门干部包保(包联)生产建设矿井、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以及驻矿安监员重点检查内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对生产建设矿井,《规定》要求包保(包联)干部,必须掌握矿井人员和井下作业场所数量、矿山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及销售量,以上内容必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要检查矿井各主井口、副井口、风井口、矿石堆放场(含堆煤场)监控视频安设情况,确认正常使用并上传至县级监管部门。同时,要查看矿山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在岗情况,检查入井人员登记表,与矿灯发放记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交叉比对,对矿井调度室进行检查,重点查看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上传情况。
  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规定》要求包保(包联)干部,必须掌握远距离断电情况、停供矿山民爆物品情况和井口封闭情况。要求驻矿安监员,要掌握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五职矿长”持证、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情况,对矿井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采掘作业工作面数量及位置,企业民爆物品使用量、用电量与采掘工作面产量进尺及销售量要全面掌握,分析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驻矿安监员要检查的十条重点内容,其中包括适时查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及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抽查井下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情况,抽查防突、抽采、探放水钻孔深度,检查矿井石门(井巷)揭煤工作面、新开采掘工作面、启封或新构筑密闭是否按程序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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