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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检察院能动履职为社区矫正对象解难题
本报讯(张道鹏)日前,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六盘水市走访查看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的工作及管理情况。
2021年,李某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在威宁自治县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其所在公司打算派遣李某某到六盘水市工作,但由于李某某仍在社区矫正期间,根据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县。李某某认为,因跨市到外地从事工作,需要长期居住外地,而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担心外出申请难以得到批准,因而十分发愁。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司法局提出的准许李某某外出工作的征求函后,严格审查了李某某所在公司的相关证件,派遣合同、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并向司法监管人员了解到李某某在矫正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真诚悔过自新,主动接受教育矫正,按时到所报到完成集中学习,经常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经过审查,同意威宁自治县司法局提出的意见。后续工作中,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定期与李某某谈话、查看工程进度、走访其所在公司了解近期情况等多种方式,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确保矫正对象不出现脱管、漏管情形。
据悉,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将以此为契机,制定《威宁自治县关于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办法》,在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区、回归社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矫正对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更好地彰显司法温度,服务企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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