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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履行责任
本报讯(张翔)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龙某学与被告龙某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被告已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小容(化名)随母亲龙某平生活,但近年来,因被告龙某平未尽抚养义务,故龙某学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小容系小学学生,因其父在外务工,现暂随爷爷奶奶生活,为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惠水县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发出《家庭教育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双方需对子女有充足的照顾、教育时间,不可因为双方感情矛盾等原因怠于履行作为父母的责任。
据惠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违背该裁定,将会承担诸如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家庭教育是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还应当对其进行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要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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