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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李钱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李钱妹、贵州铜仁市伍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914号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李钱妹、贵州铜仁市伍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2408006012019一手贷0000527);二、被告李钱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7,546.08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为7,346.42元(含罚息),2021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照上述第一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被告李钱妹、贵州铜仁市伍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2408006012019一手贷0000527)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407,546.08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上述第二项债权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受清偿,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可要求对位于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铜仁牛角湾安置房”文笔铭苑5栋的抵押房屋(具体以黔(2019)铜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88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载明的房屋为准)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贵州铜仁市伍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407,546.08元及利息的债务部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06元,由被告李钱妹负担。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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