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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宣判会
  本报讯(韦明皇 梁原 记者 任莉)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举行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宣判会,3案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杜某朝等抢劫案中,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杜某朝、马某友、潘某祥、张某伟、何某波、陈某、陈某豪、王某柱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为网络诈骗提供转账的人员银行卡,后八名被告人发现所抢劫的银行卡无资金。
  法院认为,杜某朝、马某友等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八名被告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杜某某等八名被告人1年至2年零9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在汤某武盗窃案中,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郑屯镇郑屯村农贸市场内,采取尾随被害人扒窃的方式,先后3次作案,秘密窃取他人3部手机。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武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物(折价)退还被害人。
  在冯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冯某、刘某玉、冯某佳、王某雪在兴义市坪东办事处一农家乐内吃饭喝酒,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拳打脚踢对方,冯某还持长条凳打伤对方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头部创伤性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冯某支付医疗等费用2.85万元;四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7.4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刘某玉、冯某佳、王某雪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冯某、刘某某等四名被告人9个月至1年零2个月不等的刑罚。
  现场,法官宣判后,3案1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兴义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社会治安问题。兴义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以‘百日行动’为契机,以强有力的攻势,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兴义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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