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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间又开设赌场被数罪并罚
  ■梁真榕 记者 任莉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10日,29岁的李某某与朋友高某在街上乱窜时偶遇两名男子,二人临时起意,抢劫其中一人300元。得逞以后,李某某再次实施犯罪,同年11月16日,又抢劫一名学生412元及价值479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李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被晴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5月15日。
  然而,在假释考验期内的2020年2至3月,李某某经不住怂恿,与朋友一起合伙开设赌场。
  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撤销假释,与未执行的刑罚(1年零23天)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零23天。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
  【法律解析】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能再犯新罪,否则将按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假释人员在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后十日内,需要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且按照规定的期限到司法所办理接受矫正手续,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假释人员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
  该案中,李某某能获得假释,说明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只要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再犯罪,在假释考验期结束以后,就可以成为自由人,但由于其开设赌场的行为,再一次进入铁窗之中,失去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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