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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检察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
  本报讯(廖志巧)近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付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审理并宣判。针对该四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该院“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双管齐下,依法惩治犯罪,保护濒危野生动物。
  据了解,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付某某三人单独或者伙同到福泉市、贵定县、龙里县等地非法收购画眉鸟,之后利用微信与买家联系,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完成交易,后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画眉鸟寄给买家。其中刘某某向王某某收购画眉鸟97只,卖出55只,获利32990元;付某某出售画眉鸟17只,获利9568元,在其家中查获未售出画眉鸟72只;周某某出售画眉鸟14只,获利11921元,在其家中查获未售出画眉鸟15只。经鉴定,查获的87只画眉鸟是我国“三有动物”,同时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物种,每只价值1000元。被查获的87只画眉鸟已被送至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州省森林野生救护站进行保护性饲养。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发现,付某某只承认现场查获的画眉鸟,拒不交代购买、销售和与他人共谋;其同案犯刘某某在得到风声后,将家中未销售的画眉鸟全部放飞,还到快递公司威胁快递员删除寄递记录。为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以及串供,承办检察官果断批准逮捕付某某,并要求侦查机关将遗漏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某、周某某依法予以追捕。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切实履行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的职能。该案中,销售画眉鸟给刘某某的王某某另有其他犯罪事实,刑事部分需另案处理,但二人销售、收购画眉鸟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便于案件处理。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合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做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还实现了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的双提升。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周某某犯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不等;另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被告付某某、周某某扣减刑事追缴部分后,分别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432元、2079元;判决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扣减刑事追缴部分后,连带赔偿因非法收购、出售画眉鸟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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