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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辆交给醉酒者驾驶两人均犯危险驾驶罪
■杨光琼
  【案情回顾】2022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在镇远县某餐馆共同吃午饭并饮酒,张某某明知徐某某饮酒后,仍然提供自己的摩托车给无证的徐某某驾驶且未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徐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某在行驶途中被执法民警现场抓获。经血液检测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2mg/100ml。
  2022年6月22日,镇远县公安局依法以徐某某、张某某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镇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0日该院依法以徐某某、张某某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驾机动车,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徐某某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徐某某驾驶,二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各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析】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酒驾入刑十一年以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除了自己醉酒驾车以外,还存在以下几种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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