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数字报首页
版面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综合
第03版:基层 一线
第04版:区域 行业
第05版:消防周刊
第06版:消防周刊
第07版:学思践悟
第08版:公益广告
标题导航
浅谈法制观念对新闻工作者的重要意义
谈如何发现挖掘新闻线索
扎实践行“四力”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职业素养
版面概览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浅谈法制观念对新闻工作者的重要意义
■龚明豪
摘要: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通常指人们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所持基本肯定的认识和态度。作为新闻工作者,更应该有很强的法制观,不仅应该懂法、守法,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知法的重要性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新闻事业的根本宗旨。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如今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已涵盖到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民众对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也大为增强,如果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因此树立良好的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养成懂法、知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然而然就成为新闻工作者自身基本素质的内容。
如今众多的媒体在对于重大新闻和影响力深远的报道上,都包含有法律、法治、法规的精神内涵和对报道者本身的思考。
根据当前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在进行实际采访过程中,需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新闻进行客观事实报道。但是有的新闻工作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出现失真的情况。【1】部分新闻工作者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导致他们在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法律用语不准确、法律程序阐述不正确和法律规范相抵触,与司法行为相冲突,与正确的舆论导向相反的现象。并且因为侵权而陷入不必要的官司当中,这些行为无疑是损害了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公众形象。因此,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学法、知法、用法对于提高新闻的真实性,避免对公众的误导,是十分必要的。
新闻工作者欠缺法制观念而引发的问题
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犯的常识性错误。如某媒体在报道一则盗窃案时在案件没侦破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概念等同起来,直接将新闻中所提到的犯罪嫌疑人称之为犯罪者或是犯罪分子,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误读。在亲身遭遇类似的事件时,将犯罪嫌疑人直接称呼为犯罪分子,更是对他人名誉的一种侵犯。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嫌疑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嫌疑人有罪,也不得对其进行超出嫌疑人意外的称呼设定,最多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究其原因,是因为媒体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弄清楚。又如,某媒体在报道纠纷时,将闹事者的行为称为犯罪行为,而闹事原因则是无票乘车。售票员要求他出示车票,但他很粗鲁。同车乘客主持公道,批评他。他因此而生气,殴打了售票员。所幸有乘客上前阻止他,并未对售票员造成伤害。经警方判定,闹事者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一些新闻工作者之所以出现类似的问题,是因为他们在平常的学习中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普及法律的力度不够、法律素养不高而造成的。
过度追求时效性导致错误的舆论导向。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给新闻传媒这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平台,另一方面也让他们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新闻工作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对他们的报道能力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在寻找新闻的过程中,新闻记者所面对的困难也越来越大,以至发生了相互抢夺新闻的情况。因此就会出现新闻工作者,通过投机取巧或者不合法的手段,不断制造虚假新闻,甚至对某一信息进行重复报道和炒作,以便获取较多的关注度。一些记者为了获得新闻事件的独家报道,往往在新闻事件没有被证实的前提下,凭空捏造新闻事件。也许这个报道在当时能引起巨大轰动,但避免不了之后被别人挖出来,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这就是记者因缺乏职业法律意识,在新闻事实没有被查证的情况下进行炒作、传播、虚假报道,从而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如,某一新闻报道者在采访一家制药公司的专家后,得到此公司将来可能会研发出一种可以攻克重大疾病的药剂;此新闻报道者未核实研发出药剂的具体时间,为追求新闻时效性和独家新闻,就将报道发表,公司负责人对此事不知情,事后引起公众关注。该公司认为该新闻报道者发表的报道严重失实,对其造成重大伤害,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媒体停止发表报道,并赔偿损失。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闻机构工作人员编发虚假报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许多当事的新闻工作者或新闻单位并非不知情,而是因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至上的意识淡薄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为博取关注进行过度报道。新闻媒体必须有属于自己的底线和道德规范,然而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增加自己的关注度,放弃了对媒体伦理道德的遵守。他们不断以媒体的名义撰写、发表煽动性文章,甚至把以往的一些报道进行重新加工发布,这些行为不但容易引起公众恐慌,降低了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公信力,也给报道对象及其家庭带来持续性的伤害;媒体在采访报道中表现出来的不恰当采访行为都会加重受害者的痛苦,使新闻报道对象及其家属受到外界和精神的双重创伤。
新闻报道就像一把双刃剑。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真实的报道确实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媒体刻意夸大,可能会适得其反。它不仅会让观众产生危机恐惧的心理,还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上述事例暴露出,如果新闻工作者没有非常清晰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显然是不称职和不合格的,这不仅会给新闻行业和新闻工作者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会在社会上形成不正确的舆论导向,并且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法治是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标志,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社会的公器。新闻工作者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学法、知法,学好法、用好法,才能在宣传报道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依法报道新闻。
对于新闻工作者而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真实客观地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作为新时代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充分利用当前的新媒体和网络技术,持续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从道德上时时刻刻约束自己,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并利用积累的法律知识有效避免出现报道与事实不符合的情况。如今的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闻工作者要做到与时俱进,利用好网络技术去寻找潜在的新闻点,坚决做好调查分析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在实际过程中做到不对新闻进行随意转发,不为一己私利对新闻进行大肆的渲染和炒作。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实际报道中,需要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需要不断完善自身法律知识体系【2】。
可以说,新闻工作者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到心中有法,在写作中守法,在文本中讲法,在实践中合法,就也容易做到新闻事实的合法,文章主体的依法,阅读效果普法,真正符合新时期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当前社会形势急剧变化的前提下,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新闻报道会涉及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并且在不同的行业中,具有不同类型的法律。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常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并且帮助他们对实际报道提供借鉴和帮助。同时要认识到新闻报道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报道,从根本上解决新闻报道不失的问题,提升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满足当前人们的知情权【3】。
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在现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对本单位的新闻工作者尽可能多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有关法律知识、法制观念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不断增加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从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并在新闻参访活动中形成一种乐于学法、始终守法、灵活用法的良好氛围。
新闻工作者要有更强的法制观而不是嘴上说的一句空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新闻工作的实践中,这就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有意识地成为法治的崇尚者,通过自觉的执行、坚决的维护、积极的传播,更加清楚的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多掌握一些与新闻采访内容、编辑内容等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知道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与法律原则相违背的,更深切地意识到进一步提升法制观念的紧迫感与必要性,从学用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法学理论水准和联系实际问题作出正确认识、评判的能力。参考文献:
【1】周永玲.恪守真实原则,加强自我约束——新闻官司与记者的法律意识【J】.新闻采编,2007(6):43-44
【2】王念秋.网络新闻产生失实现象的原因及对策【J】.开封大学学报,
2007(1):41-43.
【3】赵晓霞.新闻工作者应具有“三种意识”【J】.当代传播,2002(4):21-
22.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贵州省互联网出版业务许可证:黔新闻出网版准字第046号黔ICP备05003182号-1 Copyright @ 2003-2015 DDCPC.COM 法制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制生活报主管主办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