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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1866号杨海珍:
原告张龙明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龙明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7月10日起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元,已减半收取计467元,由被告杨海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遗失声明
贵阳市南明区鸿溪情餐饮店(许可证编号:92520102MA6H3PXP2G),不慎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签发日期为2018年7月25日,有效期至2023年7月24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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