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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检察发挥职能严惩超员“黑校车”
  本报讯(李荣章 刘明静)2022年3月,福泉市公安局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一辆核载7人的“校车”,居然乘坐了17个人。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此立即前往福泉交通运输管理局进行对接,发现这是一辆“黑校车”,司机罗某某并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检察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交通运输管理局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立即展开侦查,据罗某某交代,他接送幼儿园学生,每人每月向家长收取费用150元至200元不等,罗某某在明知不能超载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超过额定载员,小朋友们叠坐在拥挤狭小的车内,十分危险。
  案件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后向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罗某某,并找来类案以案释法,罗某某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7日,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在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邀请了市内20余名幼儿园负责人参与旁听庭审,罗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法官一同向在场的教育工作者释明法律规定,再次强调校车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检察官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将存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该院未检部门,建议依法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加大监管、监督力度,杜绝“黑校车”,部门之间形成合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共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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