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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结婚证婚后分手彩礼要返还吗?
  ■记者 王剑
  【案情回顾】日前,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男方王某与女方袁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6月相识并恋爱。2018年9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某在婚礼当天以现金的形式给付袁某彩礼100800元。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后双方在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一直希望与袁某和好,继续维持这段感情,但袁某坚决要求分手。双方便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且协商未果,故王某将袁某诉至开阳法院,要求袁某返还彩礼100800元。
  庭审中,袁某抗辩称,这100800元已用于置办嫁妆与婚礼等各项支出,不应退还。
  开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传统习俗上,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与没有特殊目的的一般赠予有所不同。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送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对双方都较为公平。本案中,王某与袁某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王某要求袁某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但袁某已将彩礼用于置办嫁妆与婚礼等各项支出,依照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54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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