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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
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朱文希 张健 记者 罗翔
  今年以来,黔南州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紧抓司法责任落实的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实现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全方位、立体式、信息化。
  健全闭环式办案监督模式
  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各环节风险防控,黔南州检察机关在全面梳理各业务环节风险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事后处理”的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工作模式。
  事前预防。对各业务条线司法办案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梳理,制定《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试行)》,依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检察官权力清单、职权事项,逐一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风险点,定期开展风险隐患自查和排查工作,形成全覆盖式风险防控。
  事中预警。制定《黔南州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办法》《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加强流程监控暂行办法》,形成流程监控与统计日常巡查相结合监控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定期通过线上、线下、入口、出口审核办案流程、文书制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监督办案人及时流转案件节点、规范文书制作,对统一业务系统中的未结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即将到期案件进行预警提示,确保承办人依法及时办结案件,杜绝超期办案的情形发生,全力实现案件流程监控不留死角。
  事后处理。制定《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实行“轮流、互相评查”机制,加强对捕后不诉、捕后撤案、无罪等重点案件评查力度,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逐人、逐案、逐项登记,并加强督促整改,以案件评查促进司法规范化。
  压实办案管理监督责任
  黔南州检察机关以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系。
  制定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过设置“检察监督监控”“审查逮捕监控”“审查起诉监控”“检察长审核监督”四个监控环节,加强对提前介入、不捕不诉、认罪认罚、复议复核、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等重点案件的质量监控,压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逐级审核监督责任,强化对办案流程和案件质量的管控。
  制定了《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上下级流转办法(试行)》,对改变管辖预审、抗前审查、请示案件初审、发回重审等重点案件的上下级流转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对口指导和跟踪监督工作要求,确保下放权力的同时不放松监督、提高效率的同时不降低案件质量。
  制定《黔南州检察机关关于入额院领导办案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入额院领导办案范围、办案数量、“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进行细化明确,确定“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办法,根据办案需求设置相应轮案规则,压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责任。
  健全检察官惩戒与教育制度
  为了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官惩戒和教育制度,规范检察官惩戒和常态化教育工作,促进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职。黔南州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坚持严格依规依法和惩戒与保护并重为原则,以追责问责倒逼依法规范能动检察履职;修订完善《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常态化思想政治教育谈心谈话工作制度(试行)》,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每季度分别按照谈话范围与干警进行谈心谈话,深入了解检察干警思想动态、生活作风、结朋交友等情况,通过谈话了解询问干警是否存在打听过问案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同时,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与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暂行办法(试行)》,常态化开展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排查发现全州检察机关离任干警担任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情况,进一步规范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监督管理。
  构建全方位监督大格局
  黔南州检察机关坚持“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全面推行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事项5件(次),按照审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100%答复。走访联络各级人大代表,接受各级人大代表监督。强化代表委员联络,自主研发代表委员信息推送系统,向代表委员推送检察机关亮点工作。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主动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观摩公诉庭审、案件质量评查、视察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活动。开展各种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全面进行检务公开。组建完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主动向律师推送案件信息,保障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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