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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辆后备箱财物被告一审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本报讯(刘坤)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3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三穗县物流城,将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宝马车后备箱里的财物盗走,三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为1372元。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天柱县凤城街道蚂蟥龙,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越野车后备箱的财物盗走,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为1526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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