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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445号之一
杨叶春:
原告铜仁瀚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你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6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叶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瀚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费23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杨叶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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