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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举证门槛给反家暴画出大保护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非诉法律措施,具有应急、简易、快捷的特点,当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堪称反家暴的“法律隔离墙”,可以在家暴者与受害者、受威胁者之间建立安全距离,有效制约、拒止家暴者的施暴行为或威胁行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权益。
为了保障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对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认,只有这种可能性较大时,才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以前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比较原则、笼统,不够清晰,法院在定性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存有一定的难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上述证据并不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被法院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非诉程序特点,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本着这一理念,《规定》瞄准家庭暴力的发生特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给出了明确具体的证据种类、范围和标准,并将民众易获得的电话录音、短信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纳入家暴证据范围,降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举证门槛和举证难度,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负担,可以给反家暴画出更大的人身安全保护圈,可以将更多受到家暴伤害或威胁的人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把“法律保护伞”。
清晰、具体、简易的家暴证明形式和标准既能有效指导审判实践,消除审判分歧,统一审判共识,增强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也能为家暴受害人日常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指引。而受害人越容易获得有关证明家暴的有效证据,就越能对施暴者起到震慑和反制的作用。
《规定》在当事人提供家暴证据一环彰显了包容原则,这种包容体现了对家暴受害人的关爱和保护,也体现了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民众的反家暴意识,教育引导民众提升举证能力,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法律武器。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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