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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检察机关通报四起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为弱势群体打官司“撑腰”
  ■ 侯映菊 记者 罗翔
  日前,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通报四起“支持起诉”典型案例。
  近年来,黔南州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支持起诉案件,主要是涉及农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这些群体往往存在不能、不敢起诉等消极现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对诉讼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诉讼结构的实质平衡,实现实质性化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案例一
  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与某科技公司劳动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关键词】劳动报酬 女工权益保护 诉前调解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艾某某等人向独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经独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该公司股东韦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与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务工工资进行结算,共计4.6万余元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20年9月1日前清偿,若到期未偿还,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5%计算逾期利息,韦某某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该科技公司印章。截至2021年5月,该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但所拖欠工资仍未支付。
  【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向独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欠薪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处理仍追索未果,在该大队指引下,27名女性农民工于2021年7月22日向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涉案农民工较多,大部分居住在乡镇,且部分已外出务工,调查取证比较困难。为此,检察机关采取三项措施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向该县劳动监察大队了解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调取劳动监察大队收集的相关证据;二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及股东调查核实欠薪情况、询问农民工具体欠薪数额、拖欠时间等;三是明确诉讼主体,虽然该科技公司在2021年5月已经注销,但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写下欠条的均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而是股东韦某某,但在27名女工进厂务工之前,周某与韦某某已经达成协议,在周某退出公司后由韦某某继续经营。后周某多次要求韦某某变更法人代表,韦某某因故未予变更。现韦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无力支付,周某以已经退出公司经营为由不愿支付。承办检察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该公司登记设立情况及公司章程进行审查,认为该公司股东应当以该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确定该公司两名股东为支付主体。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8月3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已按约定提供劳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虽已被注销,但公司股东韦某某已对艾某某等27名女性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写下欠条,公司股东周某及韦某某应以公司成立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2021年8月3日,独山县人民法院接收了艾某某等27人的起诉材料。为减少讼累,使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报酬,经该县法院、检察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协商后,决定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司法机关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和解,该科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愿意承担27名女工工资报酬4.6万余元并现场支付,27名女工放弃延期支付工资部分的利息。
  【典型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积极主动作为。女性农民工作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维权能力和手段均较为薄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支持起诉案件中,能动履职,为农民工起诉和维权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二、发扬“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诉源治理。为了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把依法化解与源头治理相结合,运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同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一道协作配合,促进案件达成和解,化解了一场可能引发群体矛盾的薪资纠纷,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李某毕、熊某英与唐某友等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赡养义务 支持取证 促成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毕与熊某英共生育子女9人,2021年8月28日至9月24日期间,熊某英因病在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等处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12547.81元,加之两位老人所居住的房屋顶部瓦片破损,阴雨天气经常漏雨,急需修缮。现年近八旬的熊某英,因病已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老伴李某毕也已是八旬老人,但二老的二子唐某发、三子唐某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李某毕、熊某英于2021年11月4日向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审查。
  审查过程:承办检察官经实地走访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毕与熊某英共生育九个子女,且九人皆已成年,但二子唐某发与三子唐某友在李某毕和熊某英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仅靠政府低保补助金维持生活,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毕与熊某英所居住的房屋系木瓦结构的老屋,已年久失修。2021年8月28日至9月24日期间,二老因病在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等处检查治疗,熊某英因病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11月16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李某毕、熊某英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仅靠政府低保补助金维持生活,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唐某发、唐某友系李某毕、熊某英的成年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中华民族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相悖,违背伦理道德。根据法律规定,唐某发、唐某友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处理结果:2021年12月1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在李某毕、熊某英家院坝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庭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发、唐某友自愿承担支付医疗费和房屋修缮费共计1956.76元,并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护理费、赡养费共计534元。
  【典型意义】
  一、对经济困难,明显缺乏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熊某英、李某毕家庭困难、年事已高且缺乏法律知识,诉讼能力明显不足。遂决定支持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唐某发、唐某友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为支持二老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了事实依据。
  二、急群众所盼,力促案件快速办结。考虑到本案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且熊某英因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为了尽快解决二人的困难,检察机关急群众所盼,集中人力优先办理该案,仅十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核实、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达成了快速办理的共识,法院受案后十五日就调解结案,及时解决了老年人急难愁盼之事。
  三、法理情并重,突出办案实际效果。司法机关办理赡养纠纷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兼顾理和情,努力通过法治方式构建和谐稳定、融洽美好的家庭关系。本案起诉后,检察机关在表明观点、阐述法律规定的同时,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肯定。

案例三
  孟某某与孟某龙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抚养费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孟某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致李某某于2019年10月怀孕。在李某某怀孕期间,孟某龙多次通过微信支付李某某生活费。2020年7月,李某某生育孟某某。2020年12月17日,孟某龙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某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被检父亲孟某龙为孟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可以得到科学合理的解释。
  孟某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李某某生活,孟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居住在平塘县某小区,为所属社区低保户,每月靠领取低保金生活,孟某龙一直未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主张,孟某龙作为孟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从孟某某出生至今未支付抚养费,于2021年8月20日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决定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受理孟某某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申请后,对孟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及其父孟某龙的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走访调查,查明:孟某龙原系平塘县某校教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之后李某某怀孕。2020年7月孟某某出生,出生后一直随母亲李某某生活,居住在平塘县金盆街道社区廉租房靠领取低保金生活,父亲孟某龙未支付孟某某抚养费。2020年,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某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孟某龙为孟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支持起诉意见:2021年8月28日,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该院认为,孟某龙系孟某某的生物学父亲,负有抚养孟某某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孟某某出生后一直跟随李某某生活,孟某龙应当承担支付孟某某抚养费的责任。
  处理结果:2022年3月,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院认为,孟某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孟某某的生父为孟某龙,孟某某系未成年人,孟某龙依法负有抚养孟某某的责任和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孟某龙向孟某某给付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的抚养费共计11200元。从2021年9月起之后的抚养费按每月800元计算,支付至孟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部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诉讼能力薄弱,不能独立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并参与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体现,展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

案例四
  何某贤等五人与王某劳务报酬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关键词】劳务纠纷 能动履职 法律援助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王某邀约何某贤、何某胡、宋某英、李某万、张某到荔波某汽车商贸中心进行消防装修,由李某红对装修工人进行工天统计。装修结束后王某支付了何某贤等人部分劳务费,剩余劳务费一直未支付。2021年10月18日,王某向何某贤出具《欠条》,明确王某欠何某贤等五人劳务费共计51240元,王某承诺最迟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何某贤等五人,如逾期未支付,王某保证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千分之一每天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欠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何某贤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均未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2022年2月,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在与该县劳动监察大队日常工作联系中发现该案线索,经沟通,由该县劳动监察大队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全部是外地人,现在均在外地打工,且文化水平程度较差,诉讼能力较弱,如因这部分工资多次往返荔波负担较大,决定支持其固定证据并引导补充取证。考虑到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出席庭审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权利,该院还帮助当事人联系了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支持起诉意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邀约何某贤等五人到荔波创力汽车商贸中心进行消防装修,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应按约定支付何某贤等五人支付报酬。王某出具的欠条显示尚欠何某贤等五人劳务费共计51240元,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王某未按照约定支付何某贤等五人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何某贤等五人的权益,应承担向何某贤等五人支付劳务报酬责任。
  处理结果:该案起诉后,王某于庭前主动支付了拖欠何某贤等五人的剩余劳务费,何某贤等五人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结案。
  【典型意义】
  一、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检察机关要能动履职,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法治产品。本案检察机关在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联动中,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经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后,由劳动监察部门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追回农民工劳动报酬。案后,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系协议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为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支持起诉是检察为民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可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新时代检察机关要更加深入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动适应新形式、新变化,在支持起诉工作中,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分析,帮助固定证据、引导补充取证,出具支持起诉书外。还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减少案件当事人负担,提高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本案案件当事人全部是外地人,且已离开荔波境内,如为了这部分工资多次往返荔波,无疑将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加之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出席庭审可能难以实现相关权利,该院还帮助当事人联系了法律援助,以使其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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