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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检察院以公益劳动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报讯(张磊)“我自愿参加兴仁市屯脚镇鲤鱼村村委会组织的保护大田河鲤鱼村段的义务巡河行动,以折抵我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近日,一涉案犯罪嫌疑人岑某某说。
6月6日,犯罪嫌疑人岑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兴仁市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岑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愿恢复生态的意愿,属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岑某某的行为已致使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7月7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探索以公益劳动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兴仁市屯脚镇鲤鱼村村委会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岑某某签订了生态损害修复协议书。协议中岑某某承诺,将按照签订协议在今年农业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时自行购买鱼苗投放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并以义务巡河的方式以公益劳动替代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以劳代偿”是实践可行的替代方式,既让犯罪嫌疑人接受了教育,实现惩戒性,也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下一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公益劳动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尝试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依申请采取看山、护林、防火、巡河、环保宣传等公益劳动志愿服务丰富创新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攒、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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