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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以碳代赔”助力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本报讯(龚雷)近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金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购买166.221(tCO2-e)碳汇减排量作为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流转的位于金沙县沙土镇三元村的59.12亩山林砍伐后栽种经果林,砍伐的林木用于烧杠碳,获利2万元。
随后,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购买166.221(tCO2-e)碳汇减排量作为生态功能损失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6月29日,金沙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主动缴纳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扣押的油锯一台,予以没收;指令被告人周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买166.221(tCO2-e)碳汇减排量作为生态功能损失赔偿。”目前,周某某已上缴5000元购买碳汇款项,并表示愿意公开道歉。
“该案是金沙县‘检察+碳汇’机制的探索和创新,还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支持和各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合力推动实现森林的生态价值更好转化为产品价值,促进生态资源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助力服务‘双碳’工作。”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恺东表示,希望通过此案的示范效应,引导相关经营者积极学法守法、尊法用法,在生产经营中提前发现问题隐患,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下一步,该院将继续与当地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协作、推动碳汇补偿机制的应用,促进生态资源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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