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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购买假币 男子获刑又被罚
  本报讯(焦淑慧 记者 罗翔)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假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平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平电话联系刘某琴(已判刑),以1400元购买1万元假人民币的价格让刘某琴为其购买10万元假币,并向刘某琴转账14000元。翌日下午,刘某琴与卖方(另案处理)谈好交易价格后,将12200元转给其前夫饶某来(已判刑),又将卖方发来的供货人(另案处理)的联系电话转发给饶某来。饶某来向供货人购买假币10万元后,在返回途中,被瓮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摩托车坐垫箱内查获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一百元票面疑似假币一包,经当面清点共有997张,案值99700元,经真伪鉴定,均为假人民币。
  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影响了货币的正常流通秩序,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平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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