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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三人获刑
  ■ 吴再元 记者 罗翔 
  【案情回放】2022年初,独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支付其销售所得金额10倍的惩罚金。
  被告梁某某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在自己经营的“独山县云坤小吃店”中使用罂粟干果用于熬制米粉汤,销售给过往消费者。2020年11月3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米粉汤,结果为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值为29.0ug/kg,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告梁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禁止从事该行业行为。
  被告周某某、白某某自2019年开始使用“旺芽无根豆芽素”在家自行生产豆芽,并拿到独山县基长镇农贸市场流动摊点销售。2020年11月22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豆芽,结果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实测值为51.3,严重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要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告周某某、白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禁止从事该行业行为。 
  【法律解析】被告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梁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应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被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独山县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原、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通过法官与双方沟通及法律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梁某某自愿支付惩罚金24000元,被告周某某、白某某自愿支付惩罚金14800元,并在州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达成调解协议后,案件民事诉状、调解协议在法院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后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原被告双方。截至2022年6月20日,三被告已全部将惩罚金汇缴到指定账户。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责任重如泰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主管和执法部门对该类行为则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同时,大家应当坚决抵制此类行为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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