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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
本报讯(记者 范良丽)6月3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贵州某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国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贵州某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罚金260万元、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国等9人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贵州某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银河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利用下设分公司,以健康、养老、旅居项目为名,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召开论坛大会、口头讲解、微信公众号、组织旅游参观、会员庆生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以交费认购会员的方式进行高额返息揽存,发展会员5379人,吸收资金42723万元,已退款13450万元,已补贴金额2444.2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6828.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贵州某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健康、养老、旅居项目为名,面向社会不特定个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国在两被告单位实施犯罪时系法定代表人和决策管理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几名被告人系分公司负责人,积极参与策划、宣传、收款,系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国等9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国系两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其投案自首应视为被告单位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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