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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媒体时代新闻摄影如何避免侵权
融媒体时代法治新闻报道研究与思考
农业法治宣传建设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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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融媒体时代新闻摄影如何避免侵权
■张凯
随着的信息时代的到来,受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不断在改变,迎来了崭新的融媒体时代,出现了“无图片不传播、无视频不新闻”的传播现象,可见新闻摄影图片在融媒体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摄影记者,在采访拍摄工作中,常常难以兼顾到各个方面的因素而造成对拍摄对象的侵权。融媒体环境下,如何避免所拍摄的图片侵权,成为广大摄影记者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融媒体;新闻摄影;侵权
一、新闻摄影的特征
新闻摄影是摄影记者以拍照技术为载体,以图片、文字为介质,对最近产生、察觉的事实报道。摄影记者是一支特别的新闻采访力量,其特别之处体现在发布方式的特别,即拍的是摄影图片,而不是靠文字或音视频。同时,摄影图片是新闻摄影发布信息的重要举措,凭借瞬间性的抓拍实现,意图是讲述事件、传播信息、产生效果等。新闻摄影通常都附有简洁的图说,以阐述事件产生的缘由和经过等。
新闻图片是一种即时性的纪实,它所要摄入的是稍纵即逝而富有新闻价值的画面。相对于文字新闻,新闻摄影在具体的采访乃至成稿过程中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律,时间上要比文字报道的要求高。新闻摄影从时间上只是几十、几百分之一秒的瞬间记录,空间上只能从某一维度摄入特定画面来呈现新闻,同时又要抓拍整个新闻事件中最主要、最生动、最有价值的瞬间。
新闻图片是从正在产生的新闻事件中摄取的,需要摄影记者以敏锐的新闻敏感捕捉到位,关于已经产生过的新闻事件,摄影记者则是不可企及的。但是,新闻图片是文字无法代替的,它的作用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比文字更具冲击力、感染力。正因如此,出色的新闻摄影图片,能把新闻价值、历史文献价值与画面审美价值结合在一体,达成新闻的真实性与纪实性的呈现。
二、新闻摄影侵权的表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新闻摄影图片及摄影记者由于侵权事件而陷入法律困境的情形也不断产生。因此,新闻摄影记者必须加大对于摄影侵权事件的研究,尽量避免拍摄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怎样掌控新闻摄影的拍摄,在准确地运用法律授予采访报道权的同时,避免侵权事件的产生,成为了很多摄影记者需要考虑的问题。涉及新闻摄影侵权的情况,主要集中表现在侵犯被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三个方面。
(一)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是指个人经过造型艺术或其他方式在客观上体现本人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人们基本都知道维护自身的肖像权,在拍照易于触及侵犯拍摄对象的众多权利中,“肖像权”的侵犯是发生率最高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公民肖像权有以下的基本构成要素: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为。这里的肖像,指所有体现公民个人形象的视觉艺术品及其复制品。二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三是以营利为目的。四是主观中出于故意或过失。假如误认为他人的画像是虚拟的艺术作品而私自利用,一样也会构成侵权。
新闻摄影记者对公开场合中人物的活动进行采访拍摄并当作新闻宣传是其职责所在,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被摄影者有益于社会、国家利益传递正能量的行为或违反公众利益和破坏国家利益的负能量行为都可能导致其肖像被作为新闻使用。只要报道反映事实,新闻摄影就不受肖像权的制约,也不造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新闻摄影不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而是服务于社会大众和公共利益的。因此,在大多数新闻图片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公众人物和其他出名的公共人士,在公开出面时,新闻摄影记者也可以进行拍摄。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有时拍摄他人肖像也是合法的。
(二)隐私权的侵犯
根据法律诠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在新闻报道范畴,隐私权常常和肖像权关联在一起。因为新闻摄影为了挖掘新闻价值和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少许摄影记者有时会在侵犯公民隐私的边沿“行走”,拍摄文娱类新闻的摄影记者往往会发生这种情形。
鉴于演员、体育明星的活动与民众兴致相关,他们的社交、私生活等个人隐私十分吸引民众的注意。演员、体育明星一经成为民众关注的对象,就表明他们必须放弃部分个人隐私。但摄影记者不能因此而去深挖公共人物的个人隐私,致使侵犯公共人物的人身自由权。公共人物的隐私即便受到制约,但对其不触及公共利益又无新闻价值的个人隐私,摄影记者不要去拍摄、更不要发布新闻。
通常情况下,摄影记者为了表达某一个新闻主题,可能会拍摄各种场景的远景、中景、特写。例如去景区拍摄体现节假日旅游火热的图片,若镜头中无意拍摄到可识别的游客在进行个人的隐私行为,也是构成隐私侵犯。
(三)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通常情况下,新闻摄影所拍摄的图片需要见人见物,常常要用带有人物肖像的图片来发布新闻,而公民的肖像恰恰与其名誉、声誉联系在一起,将不可避免地触及到拍摄对象的名誉问题。然而,新闻摄影侵犯公民名誉权与侵犯公民肖像权是有差别的,它一般是摄影记者或图片编辑在编辑新闻图片时有心或无心造成的,主要体现为写图说时的侵权和拍摄时产生的侵权两种情形。
新闻图片的文字说明是图片新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图片画面一块讲述实情、揭露新闻报道的内容。摄影记者在写新闻图片的文字说明时需勿用侮辱性或明显倾向性的过激语言,造成对画面中人物名誉的侵害。此外,文配图的形式也是我们时常看到的新闻发布形式,但这些图片如果与文章无关或涉及到文章所使用的图片中有与事件无关的人,都可视为文字说明对拍摄对象名誉权的侵犯。
在新闻图片拍摄过程中,相机会真实完整地把现场的场景拍摄下来。尤其在政法新闻采访拍摄时,摄影记者会拍摄到一些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场景的新闻图片,会在无意中拍到场景中的无关人员,若该图片发布后,极可能会给图片中无关联人员的声誉带来影响。在拍摄新闻图片时,摄影记者若使用会产生畸变的镜头拍摄时,甚至在拍摄了不适宜肢体语言,也会造成传播后的名誉侵权。
三、新闻摄影避免侵权的建议
通过对肖像权、隐私权及名誉权的分析,新闻摄影记者在拍摄过程中难免会有侵权行为的发生,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避。
首先要提高自身业务素养,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法律对相关侵权事件的界定。一名出色的摄影记者不仅仅需要有专业的业务知识,还需要有过硬的摄影本领,对相机运用自如,不断适应融媒体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有摄影技术和新闻采访以外的各类社会知识,特别是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所有与新闻拍摄相关的法规,避免不经意的拍摄过界而造成侵权。
其次要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摄影记者要尽量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认可,其拍摄和发表的照片一般不会侵权。如果拍摄对象是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则需要拍摄对象监护人的认可,并且保存好认可的证据。与此同时,摄影记者在整理好需要报道的新闻图片后,最好把图片传给拍摄对象确认,对方许可后再进行新闻报道。
再次是采用隐性表现形式。摄影记者从事新闻拍摄采访过程中,很难做到事先征求被拍摄对象的同意,需要摄影记者有意识地虚化或避开人物脸部,虚化或隐去人物面部主要特征,起到既达到新闻宣传,又能避免侵犯新闻当事人。
综上,新闻摄影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媒体的深入融合发展,提高新闻图片的感染力、冲击力,增强新闻图片的时效性,既是融媒体时代的要求,又是媒体竞争的需要,而作为新闻摄影主要承担者的摄影记者,必须具备涉及法律法规的知识,避免新闻拍摄中侵权事件的发生,更好用新闻图片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形象,塑造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作者单位: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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