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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检察院
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
  ■ 金筑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下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3月起至年底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政治三力,以高度的检察履职全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探索创新专项救助“四个相结合”工作模式,将“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农村困难妇女作为重点对象,增强救助意识,做到救助全覆盖。自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对该院办理的200余件案件逐案筛查摸排,发现农村困难妇女救助线索5件并依法进行了救助,以实际行动让专项活动落地生根。
   与部门履职相结合查找救助线索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司法救助职能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纳入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起部门排查、主动移送、控申办理的良性工作机制。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同步开展个案司法救助对象排查工作,主动调查核实当事人遭受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及生活困难情况,对可能符合条件的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审查办理。
  同时,开展案件回查,发现救助线索。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为确保专项救助取得实效,该院控申部门开展专项排查,对2020年以来该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逐案筛查,从中查找线索,对排查符合救助的对象,下沉办案上门联系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政策进行释法说理,引导涉案困难妇女申请司法救助。
  截至目前,该院通过以上方式共办理了5件救助案件,其中3件由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中发现移送、2件由控申部门排查发现,在办案实绩上初见成效。
  与“五类”重点相结合缩短办案周期
  按照专项行动精神,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把司法救助“五类”对象中的困难妇女作为救助重点,工作责任更加明细、救助措施更加精准。针对这类对象,该院采取司法救助调查前移模式,提前介入查清案件情况、查明困难情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并快速办理,以这种缩短办案周期的方式实现对特定对象救助的及时性。
  例如,在罗某某司法救助案中,罗某某丈夫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与罗某某共同扶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及两个老人,2021年,其丈夫遭遇车祸身亡,家庭处境极其困难,可能出现因案致贫及子女辍学风险。而县级救助金额有限,不能及时解决罗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该院因案施策,积极联系上级检察机关争取最大化救助,最终罗某某家庭获省级司法救助金10万元。
   与后续帮助相结合实现长期关怀
  对救助过的困难妇女,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强化后续关爱与帮扶,帮助解决现实困难,积极协调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帮助困难妇女落实低保、争取家庭经济发展项目,鼓励农村救助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同时,该院与当地公安机关、村组社区、家庭成员沟通协作,尽快恢复被害人精神创伤。多家联动通过心理疏导、社会沟通等方式,让被害人尽早走出阴影,开启新的生活。
  例如,在办理吴某某司法救助案件中,了解到吴某某因被同村一男子强奸,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导致情绪低落,生活消沉。对此,办案检察官上门走访,邀请村组干部耐心对吴某某进行心理、思想疏导,鼓励吴某某自励自强树立生活信心。之后,吴某某放下思想包袱,操持起家庭事务,并主动承接当地发展的海花草种植乡村振兴家庭种植项目,及时走出了阴影。
   与检察服务相结合提升救助质效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延伸检察服务触角,为涉案困难妇女提供最大化帮助。在全面梳理排查后,对于路途遥远、身患病残的涉案困难妇女,主动上门对接,积极协助困难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以上门服务的方式,解决妇女申请困难问题。例如,在办理的韦某秀司法救助案件中,办案人员从原案承办检察官处了解到,韦某秀年纪较大且长期独居,家人都不在身边,对此,办案人员带案上门,耐心细致地与韦某秀交流沟通,译释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积极引导韦某秀申请司法救助,实现最优司法人文效果。
  自开展专项活动以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困难妇女的专项司法救助工作,努力塑造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品牌形象。一方面以主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推动专项活动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融入国家乡村振兴工作大局,体现检察担当。下一步,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妇女的救助力度,将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有效衔接,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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