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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检察院发挥职能助力名城文物保护

  本报讯(吴太福 陆世华)“您所在的区域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几张法律法规警示牌分别立在镇远县青龙洞、和平村、府(卫)城垣、天后宫处,引来不少游客驻足观看。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外来游客和当地居民对文物保护的意识,近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主动走访调研文物和文化遗产现状,针对发现的问题,在第17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之际联同该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为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挂牌保护”法律宣传。
  这次“挂牌”活动,不仅是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紧扣国发〔2022〕2号文件赋予贵州的战略定位,围绕省委“四新”“四化”战略部署,厘清发展思路,在抢抓机遇中有新作为的重要举措。更是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找准找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扛起公共利益保护神圣职责,能动履职、深化协作,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福地的体现。
  据了解,自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以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守护国家与民族记忆和根脉的重任铭记在心,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探索,切实推动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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