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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检律关系
 ■娄飞黎 李竹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院的安排部署,积极落实,探索认罪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在桐梓的适用,初步实现了简案快审的目标,但在适用过程中,律师参与率低,值班不正常,律师工作敷衍存在感不强,检律对涉案法律认识差异大、缺少“协商”过程等问题,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尚得不到完整保证,没有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本文力求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关系的深入剖析,找出导致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梗阻,为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律关系,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提供思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律关系
一、桐梓县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有14人,该县共有65人执业律师(不包括实习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三年来,该县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1206人,其中,2020年387人,2021年642人,增长65.9%;2022年177人,同比增长67%。签署具结书2020年497人,2021年755人,增长51.9%;2022年225人,同比增长70%。桐梓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880人,其中,2020年330人,2021年423人,增长28.2%;2022年127人,同比增长30%。三年来,该县值班律师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050余人(次),提供法律援助800余件。其中,2020年270件,2021年380件,2020年同比增长40.7%、2022年同比增长60%。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值班律师的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明确包括: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及性质,对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的适用等提出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除此之外,值班律师还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的告知义务。
  值班律师系在辩护人缺位情况下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益而创设的保障性制度,值班律师的职能范围小于辩护人,但具备广泛的防御性的职权,能够有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且能够以法律规范内容为依据独立发表中立性的意见,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强调对于值班律师意见的尊重与考察。同时,法律允许值班律师合法转任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深入的法律服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制度与指定辩护制度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补强公正”的重要意义。随着《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值班律师制度深度参与各类刑事程序,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我国未来的刑事程序正义将得到大幅促进。在保持积极态度的同时,若能妥善把握制度设计中难以避免的风险细节,将进一步确保良善的制度设计实现其目的。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检律关系的现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在配合上不够默契,检察官、律师认识上存在差距,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性不高,制度本身不健全,还不够完善,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衔接配合有差距。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委托社会调查评估配合不够,没有法律法规或文件支撑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对检察院的评估函进行社会评估,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对检察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函重视不够,推迟评估,有的甚至不予评估,也没有惩戒措施,严重影响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二是律师角色定位不准确。部分值班律师对角色定位的认知误差。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现场,许多值班律师都将自己定位于一个见证人的角色,未能发挥控辩协商作用,导致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流于形式。值班律师因不熟悉案情无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一方面,部分值班律师将自己定位于见证人,认为不需要阅卷;另一方面,很多时候检察机关为节省时间都是多个案件一起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值班律师想阅卷也会因时间问题而无法阅卷。值班律师不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自然就无法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三是律师责任心不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都是检察机关承办人起草的,而且有部分值班律师也将自己的工作看作是对检察机关的配合,所以就配合检察机关让当事人将具结书签署成功,很少提出异议,又不愿得罪案件承办人。没有责任心,对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负责。
  四是检察官办案质量不高。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有的检察官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合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从宽幅度的能力不强。有的被告人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依然存在。
  五是后勤保障不到位。对值班律师工作经费发放推进缓慢,有的地区根本没有兑现值班经费,律师值班形式化、履职虚无化现象普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值班律师工作缺乏必要监督考核;值班经费得不到保障,费用问题直接影响到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关于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律关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检律认罪认罚“8+1”新模式,即“8大制度机制、1个目标”,努力提升认罪认罚办案质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探索建立检律同堂培训机制。加强对检察官、值班律师的同堂素能培训,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组织检察官、律师到外地参加培训,也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到本地授课。一方面不断提升检察官、律师自身的业务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提升律师自身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敢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合法权益。同时,检察官、律师互换诉辩角色,找准定位,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探索建立法检律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每个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认真听取认罪认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认真分析产生问题和短板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和短板的措施办法,联席会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轮流召开。届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联席会,提出好的建议意见。
  三是探索建立检律同台辩论机制。每年定期举行一次检察官、律师电视辩论赛,目的是以赛代练、以练促学、以交锋代交流,进一步加强诉辩沟通联系,积极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全面提升检察官、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水平。
  四是探索建立认罪认罚律师值班制度。定期安排律师在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值班律师负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律师值班制度。
  五是探索建立重点疑难案件评查会商机制。组织成立重点疑难案件评查律师专家库,参加专家库的律师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执业经验,针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会商,对案件处理提出合理意见或量刑建议。努力办好认罪认罚重点疑难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六是探索建立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和提高认罪认罚值班律师经费投入,笔者建议把值班律师的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或由最高检与司法部、财政部联合行文,为值班律师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支付制度,以此保障值班律师经费的支付保障问题,激发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七是探索建立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尊重律师的职业,应当认识到律师、检察官都是法律共同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从各方面提升律师职业地位,切实解决值班律师刑事辩护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为律师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八是探索建立值班律师考核评估机制。律师值班考核由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律师认罪认罚履职、值班值守、法律援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建立律师考核激励机制,经费兑现与考核考评结合起来,做到奖勤罚懒,切实做好认罪认罚工作。
  九是切实提升检律认罪认罚办案质量。探索建立检律制度机制,加强值班律师办公阵地建设,为律师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说理工作,开展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类案检索,进一步增强量刑建议合理性,切实办好认罪认罚重点疑难案件,积极创新落实认罪认罚工作机制,共同实现一个目标,即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三、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者单位: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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