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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严重超员 车主司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 唐天玉
【案情回放】5月2日14时36分许,司机蔡某某驾驶贵CF81XX号中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往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王某某在车上售票,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遵义大道汽贸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拦停检查。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人数42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121.05%,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客车司机蔡某某、客车实际所有人王某某的行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律解析】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蔡某某、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6月6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并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从事旅客营运业务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营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车上售票,对严重超载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各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一步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纳入该罪的范围,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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