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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初探
  ■ 刘青 陈江南
  
摘要:在新兴媒体崛起和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受众获取新闻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观看电视已经不再是受众获取新闻信息的唯一方式。新兴媒体的出现给受众的生活增添了不少活力和乐趣,可一些无良媒体频频试探法律底线、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对公民的权利带来了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稳定秩序。公众获取新闻信息应建立在公正、依法、合理的环境内,对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现象进行整改和规制很有必要。以下内容将结合媒体报道中实际存在的各种新闻侵权现象,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探讨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还大众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环境。
  关键词:新闻报道;新闻侵权;法律规制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对媒体报道中的侵权现象进行明确的界定划分,也未设置专门的法律对这类现象进行统一整改,媒体具有广泛性的基本特点,这就意味着新闻可以传播至更多的人,为新闻侵权的发酵提供了充足空间。因此,现阶段探讨媒体报道中的媒体侵权与做好法律规制相关工作已经迫在眉睫。
  一、如何认定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
  伴随着经济生活和互联网世界的不断发展,媒体报道也逐渐凸显出其重要的社会地位。与此同时,新闻侵权的问题也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个人权益,而且使媒体报道也出现极大的漏洞。因此,如何认定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显得极为重要。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尚未明确规定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定义。新闻学专家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借助新闻的载体占有别人权利。它是由言论或者著作构成的,造成他人民事权利遭到侵害的现象”[1]。
  二、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的类型
  (一)损害名誉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媒体报道中新闻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主要是通过新闻报道或者传播媒介中对他人名誉的诋毁,进而损害名誉权。这属于犯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践中,新闻侵权中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于侮辱和诽谤。通过对当事人人格和尊严的侮辱和对虚假事实的认定与传播,并公之于众,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2]。
  (二)损害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而新闻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允许,在新闻中损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居住权甚至曝光他人的私生活情况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报道即便是真实的,也会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和影响。经过多家媒体传播、报道,最终新闻信息可能失真、在网络发酵越来越严重,大众为了所谓的“正义”,无视法律的正义性,在现实生活中围堵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除了非法报道公民的个人资料隐私、家庭信息隐私之外,新闻采访过程中还容易侵犯他人的身体隐私。媒体损害当事人隐私权主要表现在新闻采访环节和新闻报道环节中,而构成损害隐私权的认定标准是新闻是否公开发表。
  (三)损害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经营主体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用于营利,因此新闻报道中损害肖像权是指媒体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有一部分人使用公民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博大众眼球,属于损害公民肖像权的界定。第二,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影响,直接构成以损害他人肖像为方式的损害名誉权。第三,当事人明确了肖像的用途,而新闻媒体私自更改肖像的用途属于损害肖像权。而损害肖像权在新闻报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新闻媒体未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拍摄、录制他人或是他人非公开的肖像,损害肖像权的现象在新闻侵权事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三、规制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现象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现象频发问题,首先要加快制定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目前我国媒体报道中侵权现象无法可依的情况,从国家层面约束和规制这类现象的发生。通过制定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法官裁定案件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做出较为统一的司法裁决,维护司法权威。国家通过加大宣传的形式,使得相关的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思维,当发生新闻侵权现象时,普通公民有意识、有能力、有主见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根源上避免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完善侵权司法解释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由于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此情形下,大部分法官就目前的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所做出的判决都注重以往判例的参考价值。但是这往往就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官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使当事人对判决产生怀疑,造成法律不公,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3]。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新闻侵权问题的司法解释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侵权司法解释这一风向标,法官可以就侵权事件做出较为统一的司法判决,以期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更好地解决媒体报道中新闻侵权问题的频发。
  (三)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除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加强新闻行业内部的自律,发挥内因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约束作用,为树立行业自律和行业自律,可以借助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发挥自媒体博主、政府官员、新闻大拿等的社会关注度,借助公众人物的言谈举止、发表言论呼吁新闻行业建立行业自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为了给新闻行业提供一定便利和权利,发挥新闻行业的正向引导作用,还可以视具体的新闻情节免除新闻媒体的责任,比如: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众知情而发生新闻侵权的行为,鼓励新闻行业在坚守行业道德和自律的前提下,勇于说真话、勇于为人民发声。
  (四)坚守新闻真实底线
  新闻最重要最基础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任何时候新闻媒体播报新闻都要牢牢坚守新闻真实性的底线,不散播谣言、不误导大众,一切以事实依据为中心,捕风捉影之事坚决不报道,在转播其他新闻时严格考究新闻的真实性,对新闻内容进行溯源,本着对大众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转播新闻。新闻工作者在播报新闻、采访时坚持客观的原则,不在新闻中添加个人主观的观点,在新闻第一现场最大程度上还原真相,以免误导大众、引导舆论走上偏离的方向。而大众在观看新闻时,也要善于鉴别新闻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真实的新闻,将不真实的新闻内容进行举报,与监管部门和新闻行业携手共同维持新闻播报工作的真实性。
  结束语: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可以发现,科技的快速发展固然给受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为受众的娱乐方式和精神活动创造了更多可能性,但同时也助长了新闻报道侵权的火苗,新闻报道侵权现象频频发生,已经对受众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从法律层面规制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侵权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公民的社会需求,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秩序,这需要现代社会每一位公民的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天琪.《天平两端:新闻监督&人格权》系列报道之二证据为主:属实与失实如何把握?[J].民主与法制,2020(13):5.
  [2]慕明春,何弘.深陷性隐私泥沼的“门事件”报道——基于三个门事件标本的新闻侵权分析[J].当代传播,2017(5):4.
  [3]胡槿.新闻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初探[J].法制与社会:旬刊,2020(11):62-63.
  (作者单位系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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