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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法院公开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姚茂 罗理伦)“织金县人民法院织金洞环境保护法庭,现在开庭……”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了维护生态和谐,保护绿水青山,织金县人民法院于6月1日在马场镇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聂某某、袁某1、袁某2等三人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判决由聂某某、袁某1、杨某某、袁某2等四人按照织金县农业农村局生态修复方案,购买草鱼、白鲢或者花鲢鱼共计10000尾鱼苗在案发地进行增殖放流。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5日23时许,聂某某、袁某1、杨某某(免于刑事起诉)、袁某2等人邀约在织金县马场镇某村的河流中采用电击捕捞的方式进行捕鱼。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几人非法捕捞的鱼、泥鳅等约6斤、龙虾1只以及用于捕鱼的电瓶、抄网等作案工具,现场查获的鱼虾等均已死亡。因聂某某等四人的行为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聂某某等人购买相应鱼苗在案发地进行增殖放流。
“我们就是想着自己弄点鱼虾来解解馋,也不是拿去卖,没想到触犯国家的法律了,我现在很后悔……”庭审中,聂某某某等人悔恨不已。
因被告人聂某某、袁某1、杨某某、袁某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几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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