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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找不到肇事者,谁担责?
■ 记者 孟剑飞
贵阳某医院居住区一住户,办理该住宅区停车月卡,每月缴纳200元停车费。2021年10月,她将车辆停放在未划定停车位的空地上,被他人脚踢致车辆左前叶子板损坏。因无法找到肇事者,双方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该业主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业主诉请。
事件——车辆停放小区受损双方闹上法庭
朱女士(化名)是贵阳某医院内居住区住户。2019年3月20日,朱女士向该医院申请办理停车“月卡”,每月缴纳200元停车费。
2021年10月27日,朱女士将她的车停放在其住房楼下未划定停车位的空地上。
11月1日,朱女士下楼时,发现她的车辆受损,后向被告反映情况并报警。根据事发时监控录像显示,10月27日15时许,一案外人踢了朱女士的车几脚后离开。后因无法核实踢车人员的信息,朱女士将车送至修理厂修理,花了400元修理费。由于找不到踢了朱女士车辆的人,朱女士多次找到医院协商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因协商无果,她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仅提供车位不提供车辆看护
该医院辩称:朱女士与医院系停车位租赁关系,物业收取停车费系基于医院内车辆较多且出入仅有一个通道,为方便车辆有序通行和管理才向朱女士收费,双方并无停放车辆看护义务约定,且朱女士在办理停车“月卡”时,物业已充分告知仅提供车位,并不提供车辆看护义务,朱女士表示同意,并在声明上签字确认。物业已充分履行注意及协助调查侵权人的义务,对车辆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医院已在各停车区安装监控,同时安保人员定期巡逻;医院停车区有明确划分并划有停车位,但原告的车辆并未停放在停车位上,且原告车辆系第三人故意毁坏,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存在因管理疏漏导致车辆损害情形,不存在过错。
庭审中,医院出具主要内容为“月卡车车主:我院目前车辆较多,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职工及住户需求,为了不影响广大职工及住户需求,办理月卡的车主在医院停放车辆期间,车辆发生刮擦等交通事故,保卫科可协助负责查找当事人,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车主签字认可”的《重要申明》,朱女士在该申明上签字后,每月向被告缴纳停车月租费200元。
法院——未将车辆停放在划定停车区域驳回诉求
云岩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朱女士认为其向被告缴纳了停车费,被告应履行对她的车辆的管理义务,因被告未履行好管理职责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但朱女士提交的收据上载明被告每月收取的200元系“停车月租费”,根据双方缔结及履行合同的行为特征,朱女士每月缴纳200元停车费,被告将停车位提供给朱女士使用,应认定双方间系场地租赁关系,朱女士每月缴纳的200元应认定为场地占用费,该费用应区别于专项保管费用;
其次,双方并无建立专项保管合意的协议,被告实际上无法受领朱女士交付诉争车辆的车钥匙并实际管理、控制诉争车辆,朱女士也未缴纳其他保管费用,故二者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三,被告在朱女士车辆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其主观过错的认定应结合双方间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被告作为停车场地的提供方,其主要义务为提供停车场地并保证提供场地适宜车辆安全停放,该案中被告划定了停车位,但朱女士未将车辆停放在划定停车区域,庭审中亦未举证证实被告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或被告在车损中存在过错。
故对朱女士要求物业赔偿其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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