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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自食其果 保险公司不“买单”
■ 黄薇
【案情回放】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也为司机陈某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2019年11月29日,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陈某、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施秉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判决】事故发生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向法院起诉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起诉要求向陈某进行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陈某系醉驾,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陈某追偿。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教育陈某要以此为戒,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最终陈某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由陈某在两个月内支付保险公司以上赔偿款。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为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可按照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醉驾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最终的赔偿责任仍会由其自行承担。因此,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是驾驶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切莫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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