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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善的坚守: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周天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检察官是法治的维护者和践行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善则能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
法律是仁者之术
法律是仁者之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就是正义。善是检察官唤起激情、施展才华、伸张正义的理念,是检察官解释、适用法律的思想。善是检察官做人的第一标准,是做事的最高境界。善是一种准则,跟定罪量刑、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戚戚相关。
善念对于检察官至关重要。学者冯象在《政法笔记》中谈到,法律充满缺陷、有待完善时,必须情理法并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才能避免失误,并认为这也是一种信念,其司法原则是寻求人情常理的衡平。无论是案件的千奇百怪还是影响公正的因素纷至沓来,检察官只有坚守内心的善念,目光不断往返于案件证据材料和社会生活经验之间,才能使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做到内心的安宁。在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所著的《道德情操论》中,他这样赞论善的影响和权威:“在所有的场合,良心(善)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与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法学家储槐植说道:“‘善’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妥善与否要看能否体现法律的生命——‘公正’。”善作为一种人文理念应当融入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缺乏善的人文关怀会案结事不了,会降低司法公信力。
作为检察官,最耀眼、最能打动人的往往不是法学观点和精美的法律文书,而是检察官的内心良知。
善与刑事法
检察官不仅要惩恶,更要劝善。台湾学者林钰雄在《检察官论》中告诫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体注意。”“作为法律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亦要保护其免受警察之恣意”。法国1975年制定的《罪行法典》中明确规定:“法律不要求评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也不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刑事证明标准逐渐由“内心确信”转为“排出合理怀疑”。《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对排出合理怀疑的解释是“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正如法学家樊崇义的解释:“排出合理怀疑是一个道德上的确定性,它是一个理念标准和要求,要求办案人员具备良知和真诚。”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在《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一书表达出“善”在刑法领域更为重要的理念。他希望检察官心存善念,把人当人看,把可能被冤屈的人救赎出来。检察官在法律外的自省,重要的是善念和包容,有了善才不会放任情绪的罗织,罗织一个没有辩解机会的人;有了善,清明的思虑才不会被拥杀,才能找到真正修持的道场。
崇尚司法之善
林东茂教授说过,检察官如果用简单简易的标准判断人间的是非,只会带来遗憾,甚至悲剧。避免遗憾与悲剧,处理努力于“学问的生命”之外,“生命的学问”的涉足也是必需的。这两者的共通源流,是善。学问的生命独大于生命的学问,这是严重的知识偏见。所以,检察官有时不妨抽身而出,与其他伟大的灵魂安静对晤,培育一些敏锐的同情和好奇,以及与万物沟通的能力。
其实,善并不遥远,也不苛刻,正如哲学家马克·奥勒留所说的:“善的源泉就在内心,只要挖掘,它将汩汩涌出”。英国哲学家培根说:“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应该有慈悲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只要检察官面对弱者常怀悲悯之心,对诉讼双方一体注意,不因适用法律而寝食难安就是善了。制定法需要不时的修改,善作为自然之法却是经久不变的。犹如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说道:“善不是今天也不是昨天的律令,而是活着的永恒之法。”
善,应该成为检察官的最高行为准则。托尔斯泰说道:“最崇高的艺术,是以爱的力量来直接完成这事业的艺术”。检察官应该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守护心中的善,坚守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崇尚司法之善,恪守良善司法。这样,才领会到善的深意。
(作者单位: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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