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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公告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997号安仕发: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攀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肖战东与被告贵州建工梵净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昌国、张洲、田雨虹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黔0602民初1409号郭流流、何来秀:
  本院受理原告李羽芬诉你们及第三人铜仁市宝瑞盛泰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02民初140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品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08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盘州市奥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蒙祝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盘劳人仲案字(2022)第477号)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解除,二、请求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70364元。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楼仲裁庭开庭审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材料: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闭庭7日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销公告
  根据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都匀市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工作的批复》(匀府函〔2021〕244号)文件批复,不再保留作为事业单位的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795259920N),该所停止执业,决定清算注销。都匀市司法局已成立清算组对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特向社会公告。对贵州黔峰律师事务所产权、债权债务等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5月26日前提交书面材料致都匀市司法局政工科,联系电话:0854-8198915
  都匀市司法局
  二0二二年五月十八日遗失声明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给孔维海的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000602464金额:64815元,开票日期:2015年3月26日。因发票遗失现声明作废。重庆市武隆区烟草专卖局催告书
  武烟催[2022]1号
  当事人:蔡学强,性别:男,年龄:49岁;身份证件号码:522125197208243131;身份证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自治县洛龙镇丁氏坝社区街上组。
  当事人:邓小江,性别:男,年龄:54岁;身份证件号码:522125196812161373;身份证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新城社区132栋601号。
  本局于2022年3月25日向贵州法制生活报刊登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烟处〔2021〕103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应于2022年5月24日前到重庆市武隆区行政服务中心(烟草窗口)缴纳罚款,人民币大写:(蔡学强:陆仟零肆拾肆元,邓小江:壹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肆角捌分)小写:(蔡学强:6044元,邓小江:15112.48元)。
  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催告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行政服务中心(烟草窗口)缴纳上述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有需要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黔0602民初4431号冉双路:
  本院受理原告蒋仕志与被告冉双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就(2021)黔06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请求依法撤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公正判决或发回重审,改判上诉人不承担62178.1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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