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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赠予他人大额财产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 吴巧霞 
  【案情回放】小翠与丈夫老王生育有二子女,两人经营着一家店面。小美系足浴店服务员,因到老王经营的店面购买物品而认识。小美虽明知老王有家室,但二人仍然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至2021年近一年的时间里,老王多次向小美微信转款,多数为有表达爱意、特殊意义的金额“520”“1314”“888”,亦有较大额的转账,金额总计128225元。之后,老王和小美因感情问题吵架分手,小美向公安机关告其强奸,后又撤案。直到此时,小翠才发现老王不仅背叛了婚姻,还偷偷向情人转款,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怒而将老王和小美告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赠与款项。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以外的合法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要求情人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判决返还赠与款项128225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老王基于维系其与小美的非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擅自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美,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亦未征得妻子小翠的同意,侵犯了小翠的财产权,故其赠与行为无效,对小翠主张老王与小美的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小美应予返还赠与的款项。
  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老王与小美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应当受到谴责。法院支持返还赠与情人财产的立场体现对婚姻守约方的支持和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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