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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开庭审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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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法院开庭审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何晓晓 记者 罗翔)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罗甸县境内所有河流、水库、湖泊等天然水域范围内全面禁渔期。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全面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
2021年5月13日17时,家住罗甸县龙坪镇环城路的被告人王某谭与家住乐亭巷的被告人王某林邀约,用电瓶到罗甸县龙坪镇下儒村母亭码头河边电鱼。
2021年6月4日,家住罗甸县悃镇沟亭村的被告人罗某华利用自制“打鱼机”到罗甸县龙坪镇边外河河边电鱼,凌晨5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1年6月6日零时许,家住罗甸县龙坪镇的被告人杨某高、黄某胜二人因想吃鱼,遂准备了电鱼机、电鱼竿、鱼兜等到罗甸县龙坪镇新艾村干送组逢亭雷公滩电站附近进行非法捕鱼,捕获鲤鱼、蛇鱼、白甲鱼等。
2021年6月18日22时许,家住罗甸县凤亭乡红光村的被告人罗某庆、王某全、王某三人,带上电鱼渔具,到罗甸县凤亭乡黎子坳至凤亭村河段进行非法电鱼。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王某谭、王某林、罗某华、杨某高、黄某胜、罗某庆、王某全、王某等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法院判令四起案件中的被告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该四起案件择期宣判。
实行春季禁渔是我国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水生物资源,恢复水域生态功能的重要抓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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