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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擅离居住地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本报讯(刘廷婷 记者 任莉)日前,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安龙县司法局对脱离监管的一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现场宣告,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且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共13次擅自离开其居住地,先后到兴义市、贵阳市、黔西市、湖北省等地活动,累计时长达51天。对此,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收监执行意见书》,监督安龙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或执行地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同时,对安龙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防止出现脱管情形。
  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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