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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
  本报讯(记者 范良丽)日前,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贵州省首例破坏生态环境认购“碳汇”案,该案是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2021年5月,剑河县村民罗某松持过期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杉木469株,蓄积126.7286立方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松涉嫌滥伐林木罪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此前贵州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惩治将补植复绿作为生态修复的主要方式。但该案案发地剑河县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如果要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地点难以落实。
  能否在生态修复的形式上进行创新?雷山县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与公诉方共同协商,提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罗某松按照林业部门的测算,自愿认购20668.8元的林业碳汇量,并与公诉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月14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罗某松认罪认罚,缴纳了认购“碳汇”的价款,人民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据介绍,“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充分认识“碳汇”的价值,不断提升“碳汇”能力,对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该案的审理对做好环境司法工作具有启示意义。”据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丽介绍,贵州法院首次尝试通过认购“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是贵州环境司法的又一次有益尝试。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贵州环境司法中首次引入“碳汇”修复理念,对全省法院环境司法工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体现了贵州法院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该案在追究行为人滥伐林木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承担了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该案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诉讼程序更为便捷,进一步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一直以来,贵州法院在环境司法领域大胆探索,摸着石头过河,探索了集中管辖、归口审理、诉前禁令、证据保全、专家陪审等一系列具有环境司法鲜明特色的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环境案件审理规则、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尚不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构建完善环境司法规则体系。下一步,贵州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地、“天眼宁静区”、茅台“特殊”环境、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茶产业基地、喀斯特地貌等的司法保护工作,凸显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打造贵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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