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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 一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
  本报讯(李绍梅)近日,黔东南州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龙某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秉县步行街方向往新街方向行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4.55mg/100ml。
  施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据此,施秉法院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龙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未上诉,并已主动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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