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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债权获当事人点赞
本报讯(李杨)“您申请执行的案款已由某冶集团公司缴入法院账户,请来法院办理领款手续。”近日,一申请执行人郑某礼、蔡某忠接到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其难掩喜悦和感激之情,将一面印有“执行高效、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据悉,郑某礼、蔡某忠诉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绥阳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向郑某礼、蔡某忠支付铲车租金13.85万元。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礼、蔡某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经济困难并提出“某冶集团公司有应付未付我公司的工程款”,执行法官随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得到回复“确有此事”。
经绥阳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案外人四川某治集团公司享有已经结算的工程款债权。该院随即作出冻结该笔工程款债权的裁定并向某冶集团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该公司表示“配合法院工作是我们的义务”,并及时向郑某礼、蔡某忠支付了对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到期债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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